【以案说法】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案件简介
职工李某到管理中心执法申告A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资料,查核后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责令A公司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认为已按佛山相应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5%的缴存比例为职工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本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析法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应年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释义,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本案中,职工李某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是其有效的工资证明材料,能如实反映其工资收入, A公司只按佛山相应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属于违法。
综上,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如实为职工申报工资,仅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佛山相应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将单位人员简单划分层级后按固定的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