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在外市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 应每年按时申报外市缴存明细
一、案件简介
2018年11月,外市缴存公积金职工陈某通过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通过后,陈某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间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违反约定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事项。2020年2月,因陈某存在“贷款期间连续9个月或累计24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陈某的公积金贷款被调整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2020年6月,陈某通过管理中心网站申报了外市缴存明细并审核通过,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其公积金贷款利率于2020年7月恢复为公积金贷款利率。
2020年11月,陈某因不满其公积金贷款被调整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中心退还按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经法院审判认定,陈某的公积金贷款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调整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有充足的合同依据。陈某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析法说理
陈某于2018年11月签订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本着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甲方必须是按规定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在借款期间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八条约定,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借款期间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长期欠缴”情况),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甲方须提前还清贷款。如甲方不能提前还清贷款,贷款利率改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属第二套住房的,按国家规定的上浮利率执行。甲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以管理中心的缴存数据为准;甲方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本合同履行期内转移到外市缴存的),须于贷款发放日(或住房公积金转移之日)的次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乙方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承办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乙方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判断是否属于“长期欠缴”情况。如甲方未能依时提交,视作属于“长期欠缴”情况。甲方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或补充提交缴存凭证后,可申请于次期恢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率执行。已按商业贷款利率执行还款的本息差额乙方不作退回。另外,陈某签署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确认表》,承诺贷款期间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在外市缴存的,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主动向原贷款受理银行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承办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如未继续缴存或未能按依时提交缴存明细凭证,同意立即提前还清贷款或贷款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由原告陈某和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自愿签订,权利义务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第二条和第八条明确约定,如借款人在外市缴存的,应依时提供缴存明细凭证,如未能依时提交,视作属于“长期欠缴”情况,贷款利率改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而且,陈某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确认表》中也作出相关承诺,可见陈某对其应依约主动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这一合同义务是清楚的。在陈某没有依时主动提交缴存明细凭证的情况下,其公积金贷款被调整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违约。
综上,陈某诉请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温馨提醒
为避免出现提前还款或公积金贷款利率被调整为商业贷款利率的情况,请借款人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借款期间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承办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以证实缴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