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继续执行《佛山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佛医保〔2023〕34号),其中单独支付药品范围以广东省医保局公布的最新范围为准。
二、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单独支付药品,切实做好参保人用药保障。
三、继续施行期间,上级政策文件如有修订或废止,以新修订的文件或废止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