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麻醉类、神经系统类、耳鼻喉科、口腔类、呼吸系统类、血液系统类、消化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精神治疗类、疝甲乳类和康复类11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要求,对我市麻醉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麻醉类项目10项、神经系统类项目79项、耳鼻喉科项目164项、口腔类项目114项、呼吸系统类项目68项、血液系统类项目15项、消化系统类项目150项、泌尿系统类项目87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0项、疝甲乳类项目25项、康复类项目17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共11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1)。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2)。
同步废止现行麻醉类等11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3-2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麻醉类等11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11)。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三、加强综合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和价格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佛山市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佛山市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佛山市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佛山市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佛山市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佛山市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佛山市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佛山市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9.佛山市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0.佛山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1.佛山市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2.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
13.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4.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5.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6.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7.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8.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9.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20.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21.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22.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23.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