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大价格治理力度、有效挤出价格虚高空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着力解决部分项目价格偏高、区域间差异较大等问题,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项目价格为治理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时不得上浮价格,下调不限。
三、全市一级及未定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照二级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四、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调整后的价格,做好政策宣传和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和价格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