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一般治疗类、药学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眼科类、颌面外科类、血管淋巴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物理治疗类9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要求,对我市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一般治疗类项目63项、药学类项目10项、病理类项目28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37项、眼科类项目125项、颌面外科类项目71项、血管淋巴类项目116项、骨骼肌肉系统类项目109项、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共9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0)。
同步废止现行一般治疗类等9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1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自2026年10月31日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政策,可按规定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一般治疗类等9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9)。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仅使用“儿童图形视力表”等简易方法开展特殊视力检查的,以及仅使用直接眼底镜开展眼底检查的,应按原收费标准收费。
三、加强综合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3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和价格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佛山市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佛山市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佛山市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佛山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佛山市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佛山市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佛山市血管淋巴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佛山市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9.佛山市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0.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
11.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2.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3.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4.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5.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6.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7.血管淋巴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8.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9.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