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06)〔2025〕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高明区2024年度第九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佛山市高明区2024年度第九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明府〔2025〕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高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1719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和未利用地0.31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公顷。上述批准建设用地4.488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