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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职工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后,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2024/09/22 1.3w 阅读 363 点赞

【贷款业务】职工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后,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文章日期:2024-09-23 17:31:05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数:-

  一、贷款申请人已查到(或已收到短信通知)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审批通过,但为何仍迟迟未放款?

  答: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贷款资格审批通过后,贷款申请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受委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管理中心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资料后才可放款。管理中心发送的审批通知短信已明确上述注意事项。

  有关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及进度,不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范围,职工应联系受委托银行或自行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如发现受委托银行推诿不知,可实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具体情况,包括购房地址、受委托银行名称、银行经办人员姓名或工号、提交抵押资料时间等。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前是否可以变更受委托银行?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前,如需变更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应向原受委托银行提交书面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是否可以变更还款银行?

  答: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委托业务,由同一家受委托银行负责贷前调查、抵押物登记、贷款还款扣收和贷后跟踪的工作。贷款期间变更还款银行,将导致原受委托银行无法继续进行贷后跟踪,而且其他银行也不可能“接手”未经本行调查、没有抵押权的贷款,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后,不可变更还款银行。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是否需管理中心盖章才能交还?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由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无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或处理。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丙方、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各一份,乙方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把其中一份借款合同交借款人留存。如发现承办银行未履行职责,请提供银行网点名称或地址、经办人员姓名或工号进行实名反映。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状态发生变化是否会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职工成功获得贷款后,若职工离职后有转入单位为其缴存,则单位继续为职工缴存即可,若没有单位汇缴,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也必须继续缴存,外市借款人每年12月31日前须主动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如借款人未能依时提交,则视作属于“长期欠缴”情况,借款人应及时结清贷款;在借款人结清贷款前,其所欠贷款的利率暂调整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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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