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政策通知公告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的通知

2020/08/25 1.0w 阅读 309 点赞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比例相关规定按照我市现行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政策执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设甲、乙类。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实际病情合理用药,对于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对于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三、《药品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参保人出院日期为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7〕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

         2.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

           称等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3号)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