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相应医疗生育保险政策乙类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执行。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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