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政策通知公告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双通道”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4/13 1.3k 阅读 166 点赞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双通道”药店: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双通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主体,应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根据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二、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就诊,需使用《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内的药品,而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及时保障供应的,可由我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保障供应,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住院需使用《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内的药品,继续由医疗机构负责保障供应。

    四、门诊特定病种“双通道”管理调整自2023年4月21日起实施。

    五、普通门诊“双通道”管理由定点医疗机构视实际需求申请开通。


    附件: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