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双通道”药店: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双通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主体,应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根据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二、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就诊,需使用《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内的药品,而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及时保障供应的,可由我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保障供应,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住院需使用《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内的药品,继续由医疗机构负责保障供应。
四、门诊特定病种“双通道”管理调整自2023年4月21日起实施。
五、普通门诊“双通道”管理由定点医疗机构视实际需求申请开通。
附件: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3年)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